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陇川县人民法院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判处刑罚
作者:吴兴香  发布时间:2018-06-06 17:31:18 打印 字号: | |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38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系我县第一例组织考试作弊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5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66日以(2018)云31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焦某某、老某为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向左某某购买了远程摄像头等无线通信器材。二被告人先后将作弊器材安装在考试人员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身上参加考试,并通过无线隐藏式蓝牙耳机将答案告知考试人员,帮助杨某某、何某某通过了考试。后在李某某在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考试时被发现,民警随即抓获二被告人。

二、判处刑罚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焦某某、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法官寄语:

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式。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考试就是让一群拥有不同教育资源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份相同的答卷。然而考试的意义不局限于此,考试也可以是对于一个目标对一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因此这样的考试其实就是让社会中来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拥有改变自己的机会。

在这高考来临之际,祝愿全县参加高考的莘莘学子,考试顺利,考出理想的成绩,都能被自己心仪的大学678(录取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黄玲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云南法院网德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