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保证担保须谨慎 判决生效必履行
作者:张攀  发布时间:2018-06-22 08:5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陇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8件杨某某、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该8起案件的共同点是徐某某作为借款人(债务人)的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

被执行人徐某某共为十多人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目的是作为中间担保人,通过介绍小额信贷业务收取回扣。被执行人徐某某提供担保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法律的无知。完全不懂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借款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谁知最终事态的发展并非如其想象的那样,借款人并未如期履行合同,债权人遂将其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担保人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明确告知有财产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直到这时,被执行人徐某某才追悔莫及,悔不当初。同时,因慑于法律的威严,其独自承担提供担保造成的法律后果。几经拼凑,当场向申请人交付了全部案件款。该8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至此顺利执结。

后经过向执行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担保人徐某某明白了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并知晓其代为偿还借款人债务后,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行使追偿权。

 

执行法官提示:担保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须谨慎,判决生效必履行。

责任编辑:黄玲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云南法院网德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