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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共同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发布时间:2018-06-22 08:51:59 打印 字号: | |

2018620下午,陇川县人民法院法官到陇川县交警大队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张某、廖某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进行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条件,当即作出了民事裁定予以确认。

这是我院今年首例司法确认案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案件,架起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对接平台,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有效解决了调解协议调而不解、调而不执的顽症,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力,推进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发展。

 

法官向申请人详细介绍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人民法院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对维护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确认工作在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案件压力,有效分流了社会矛盾纠纷,减少或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当事人费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矛盾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来源:黄玲
责任编辑:蒋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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