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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宝等被告人涉恶犯罪案件七名被告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01 17:59:29 打印 字号: | |

2019329日上午,陇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某宝、李某南等七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宝等七名被告人在陇川县城子镇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张某宝、李某南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利用在城子镇形成的非法影响力,以及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在城子镇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宝、李某南、董某鑫、通某成、郭某成、张某干、李某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团伙势力及非法影响力对城子镇的KTV经营者形成心理震慑,强行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宝、李某南、董某鑫、通某成、郭某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干、李某干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宝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张某宝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宝、李某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鑫、通某成、郭某成、张某干、李某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陇川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从地位、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依法惩处。认定被告人张某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某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七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家属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群众共计8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张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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