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7日下午,陇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明等7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明等7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发放高利贷,并有组织地多次以殴打、聚众造势、恐吓、滋扰等暴力、软暴力的手段向他人索债。
该团伙在索债过程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明、黄某保、董某光为纠集者,其余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明等7名被告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明当庭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余被告人亦自愿认罪认罚。
陇川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