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了一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案件承办人法官通过跳出固有思维,寻找案件和解的切入点,把握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
据悉,该系列案缘起于一场大火。先后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董某、穆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董某均以对判决结果不服要向高院申诉为由,迟迟不愿履行案款。申请人迟迟拿不到赔偿款,面对已经烧的焦黑的商铺,情绪愈发激动这一度导致双方势同水火。在执行干警一次次不厌其烦的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巧打“感情牌”、历经数十次的走访、调查、入户沟通。最终,各方当事人集中找到执行局,纷纷表示希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董某、穆某当场向各申请人兑付案款。化干戈为玉帛,案件执行完毕。该系列案最终达到了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促成邻里和谐。
陇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履行司法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符的,可以根据上述法条依法维权,但同时再审期间不影响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因此,在合理维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片面解读而违反相应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