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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法院对四起18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作者:吴兴香  发布时间:2021-05-24 16:48:04 打印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陇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在做好本院相关防控工作的同时,对疫情时期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处,积极延伸审判职能。2021年5月17日上午,我院对犯偷越国境犯罪、运输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4起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8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

当前,虽然国内的疫情防控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境外疫情防控形式依然非常严峻,陇川作为边境县,防控压力之大责任之重是无法言喻的,偷越国境的行为极大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的可能性,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法官呼吁全体公民自觉投身于疫情防控中,为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做出积极贡献;敦促涉及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继续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杨瑶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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