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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首例袭警罪案件公开开庭
作者:邹有林  发布时间:2021-06-01 17:22:3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5月25日,陇川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陇川县的首例袭警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十余人参加了本案旁听。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与某劳务公司协商退还路费事宜,期间董某某、黄某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大吼大叫、拍打桌子,影响到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常办公。民警到现场出警后,被告人董某某不听民警劝告,依然大吼大叫,挑衅并袭击民警,造成民警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伤害民警的职业荣耀感,更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党和政府权威,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设立为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瑶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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