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陇川县人民法院指导陇川县清平乡新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件家庭成员间争执农村承包土地的排除妨害纠纷。
1986年9月,原告祁某某、被告何某1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在一起生活,共同生育长子何某2、女儿何某3,现均已成家。2012年12月18日,原告祁某某、被告何某1达成离婚协议: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全家共有的全部水田作三份两块分割,即祁某某和儿子的两份为一块,何某1的一份为一块。2018年1月10日,祁某某、何某2、何某3与陇川县清平乡新山村民委员会毛景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上述所耕种土地10.48亩的经营权证,承包家庭成员有何某2、何某3。同年,被告何某1也就其耕种的土地另行取得了新的经营权证。事后,何某1认为祁某某、何某2、何某3的农村承包土地系父亲祖传耕种土地,如果祁某某、何某3将该宗土地买卖、转让,将严重伤害其感情,损害其利益,遂擅自在该承包地上种植甘蔗。祁某某、何某3则认为他们已经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领取人民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书,何某1强行管理耕种祁某某、何某3的土地,侵犯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祁某某、何某3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保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物权。
合议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不是简单的排除妨害民事案件,涉及到已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及已长大成年的两名子女合法财产归属,涉及到家庭亲情、感情的延续,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理想。合议庭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均为当地主体民族景颇族的情况,通过县法院尚先翁副院长发挥本民族干部的优势,主动与陇川县清平乡新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采用民族语言和民族心理特质共同的方式,介绍案情、分析得失、讲解法律,取得共识。在法院合议庭和新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耐心调解下,抓住时机,最终促成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祁某某、何某3、何某2对陇川县清平乡新山村毛景村民小组的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权属不变。祁某某、何某3、何某2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承包权利,履行承包义务,不得将农村土地私下买卖、破坏土地用途。新山村委会及毛景村民小组对农村承包土地有监督的权利;2.何某1在2023年甘蔗榨季结束后,将耕种的土地归还祁某某、何某3、何某2;3.祁某某、何某3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撤回(2021)云3124民初42号一案的起诉;4.因祁某某与何某1已离婚,何某1不得对祁某某的人身和生产生活进行干扰;反之,祁某某也不得干扰何某1的人身和生产生活。一件亲情断绝、剑拔弩张、闹腾十多年的矛盾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通力合作下,得以圆满解决。
为进一步推进法院教育整顿走深走实,陇川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着力解决群众“愁、难、急、盼”问题。本案合议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