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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法院对三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作者:吴兴香  发布时间:2021-06-28 16:08:33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陇川县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于2021年6月25日对审理的3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陇川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放松”的精神,坚定不移的落实好禁毒工作措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吸毒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对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让人家破人亡,扰乱社会治安。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是一项需要全人类长期坚持的工作,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禁毒战争中,我们曾经牺牲了多少勇士,但是我们永不退宿,让我们每个人都对毒品说“不”,也希望全社会都投身到禁毒人民战争中,齐心协力,从源头治理,打击一切毒品犯罪活动。

宣判案件简情:

第一例: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鸦片净重217.97克。尹某某于2020年6月底,向孙某某贩卖了人民币350元的毒品鸦片,净重17.616克。综上,尹某某贩卖毒品鸦片235.586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第二例: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岳某某电话联系,同意帮岳某某购买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冯某某找他人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两包毒品海洛因,其将一包毒品海洛因截留供自己吸食,将另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岳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地面上查获冯某某丢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0.11克,从岳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0.26克。

因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第三例:2021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38克。2021年春节前一天,郭某某向段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8克;2021年2月21日,郭某某向杨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154克。综上,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计0.614克。因郭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责任编辑:杨瑶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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