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陇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了一份外地邮寄而来的撤诉申请书。至此,原告吴某诉被告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得到了圆满解决,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也为当事人保护其人身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吴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做木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吴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20年1月,吴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跌落,被送往就医。后吴某被评定为工伤七级,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向本院起诉。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心里一直存在疑惑,为什么在不存在工伤认定争议的情况下,人社局没有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呢?为此,庭审前,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向人社局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原来,吴某的社会保险是某建筑公司进行办理,事发后申请认定工伤及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相关事项也是该公司代为办理,人社局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已向该公司进行赔付。
为促成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又积极寻找到某建筑公司在本地的项目负责人,向其询问吴某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相关问题。原来,吴某曾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赔付多项补助金,双方签订仲裁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公司赔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该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包含人社局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在充分听取三方意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告知吴某案件情况,并向人社局及某建筑公司释明工伤保险待遇中包含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是由人社局拨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应该由用人单位赔付的。经过多次积极协调,释法说理,某建筑公司主动将该款交到法院。
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事关“官民和谐”,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下一步,陇川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