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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法院2020年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2-08-25 11:41:30 打印 字号: | |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陇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陇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陇川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陇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陇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受理不服陇川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人员;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加强领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9)承办其他应由陇川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0年,我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要围绕“一个主题”,深化“七项重点”,推进“四项建设”,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086件(旧存92件),同比上升33.48%,审执结2965件,结案率为96.08%,民商事、执行案件结案标的3.22亿元,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1、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题深入推动工作

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坚实思想根基,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动力。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在我院落实,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向县委、县委政法委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案件16件次。扎实开展“落实年”活动,根据上级法院“定人、定事、定时、定责一张表,挂图作战、对账销号、及时调整、跟踪督导抓落实”的工作思路,确保上级法院确定的工作要点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动陇川法院形成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

2、以深化打击整治跨境犯罪专项行动和疫情防控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生司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加强代表委员联络七项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加强法院审判工作

深化打击整治垮境犯罪专项行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疫情期间及时发布诉讼提示,积极开展线上诉讼服务,引导当事人借助信息化方式参与诉讼。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保持依法严惩、审慎适用缓刑的高压态势,审结偷越国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涉境外走私、毒品、野生动物等犯罪,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各类犯罪共计199件251人,占全院已结刑事案件的52.78%。为强化国边境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有效遏制新冠疫情境外输入,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院领导带头下沉一线抗击疫情,扛实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开展疫情防控研判4次,周督导30次,月例会8次,派出干警5000余人次,长期参与轮值排查800余次,对进入法院当事人体温检测22375人次,开展缅籍人员排查2003人次、体温测量1375人次,联防联控4000余人次,组建边境一线14个防控卡点,确保了法院机关、网格化片区、挂钩村寨无一件疫情事件发生。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受理刑事案件389件,审结377件。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落实“积案清零”要求,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纵深。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计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集团5个、严惩保护伞1人,判处被告人43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净化效果明显。推动源头治理,落实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扫黑除恶“长效常制”机制不断健全。向有关部门发出并督促落实司法建议15份,制定扫黑除恶各类工作机制28项,运用“1+N”远程审理模式,协助德宏中院审理涉黑案件8场次,逐渐探索形成党委领导、“侦诉审”高效衔接、各部门协同保障的扫黑除恶“陇川模式”,扫黑除恶审判经验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县委的高度肯定。

深化民生司法保障。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304件,审结1240件,其中调解结案698件,调撤率53.5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打官司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依法审结欠薪欠酬、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107件;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审结家事纠纷案件183件。我院通过加强多元化解、司法救助、巡回审判等方式,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调处民事争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切实起到社会矛盾“减压阀”、“调节器”的作用,有效防范化解了“民转刑”、“刑转命”极端事件的发生。2020年共开展阳光司法活动3次;巡回审判138件、调解81件;当场兑付案件款54.06万元;对符合司法救助的9件14人,发放救助金35.66万元;为困难诉讼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4.33万元;指派律师为15名被告人提供辩护;为15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平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交易安全。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179件,涉案标的5561.6万元;审结民间借贷纠纷300件,金融纠纷57件,涉案标的6230万元;审结涉集资参与人193名,犯罪金额7000余万元的被告人明某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加强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7件,审结35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帮助被执行企业恢复生产,最大限度维护合法债权人权益。

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公安、检察等机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2天共30余个小时的高效审理,依法审结案涉走私木材价值近6亿元,累计偷逃税犯罪金额约1.17亿元,在德宏州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郑某某等28名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一案。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全部服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市场秩序的功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力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法官办案主体责任。14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12件,超出全州平均结案数的17.78%。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审执结2102件,占全院结案数的70.89%。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职能,严格落实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规则,加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把关力度。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努力让正义提速。诉服中心快审速裁民事案件148件,平均审理期限30天;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快速办理刑事案件161件、当庭宣判145件。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完善法庭调查程序,确保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对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的无缝对接,2020年认罪认罚案件253件354人,量刑采纳率达98.02%

深化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成果融合,认真落实审判执行质效重点指标“一月一通报、一季一分析”制度,严格审限和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常规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验收,完善案件质效考核机制。推行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随案发送廉政监督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501件,围观76523人;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息2265份;邀请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752件;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传播法院信息177条。以多种活动载体加强案例解读和法治宣传,让更多群众走近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开展民法典宣讲10次,深入社区、村寨、机关单位、校园开展法治宣传81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沿边村寨群众、机关单位干部观摩重大审判、执行活动1200人次。

深化监督机制,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司法改革、审判执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主动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接受政协监督。及时向纪委监委通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办理工作,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5次。

3、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智慧法院、过硬队伍四项建设

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大诉源治理力度,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聘任特邀调解员27名,在诉讼服务中心设信访室、民族调解室,章凤镇迭撒村设“涉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诉讼服务站”,不断延伸诉讼服务触角。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广在线诉讼服务,共受理网上立案62件,申请跨域立案18件,接收跨域立案28件,网上开庭41件,利用“云解纷”平台调解40件,诉讼服务一体机自助缴费100余件,电子送达成功500余次,“智慧诉服”建设和应用水平提升明显。

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综合治理,强化联动机制,切实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56件,执行结案1313件,执行质效综合考核在全州法院排名第一。加强“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效实施冻结1021件,冻结资金1302.45万元;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督,对675名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44例;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严厉惩治拒执行为,司法拘留8人;建立司法网络询价制度,完善司法拍卖工作,挂网拍卖标的50件,成交额1479.96万元;促进涉案财产依法高效处置机制,共计执行到位6783.24万元。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我院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完善多元解纷、繁简分流、诉讼服务等信息化子系统;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道交一体化平台、在线保全平台、在线鉴定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支持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基础,完善文书智能纠错、类案推送等智能辅助审判支持功能,只要法官点击案件,就能呈现当事人打过多少官司、正在打的官司是什么,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诉讼、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产生;以深化执行模式变革为主线,完善执行查控、信用惩戒、拍卖辅助等执行信息化系统,提升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

推进过硬队伍建设。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思路,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全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不断提升新时代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党建工作与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为全面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持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研讨活动,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引导推动全院干警及时补强本领短板、更新知识体系、提升工作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和法院文化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查摆问题、剖析原因、以案促改,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2020年,我院荣获德宏州三八红旗集体,成功创建德宏州第三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院党支部成功创建为第二批州级“规范化建设示范党支部”;刑事审判庭被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青少年维权岗”;民事审判庭被陇川县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0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陇川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收入合计1,517.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21.93万元,占总收入的93.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95.65万元,占总收入的6.3%。与上年1,556.83万元对比,收入减少39.25万元,主要原因基建项目经费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支出合计1,527.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9.35万元,占总支出的61.48%;项目支出588.57万元,占总支出的38.5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1,608.44万元对比减少80.52万元,主要原因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陇川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39.3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16.82万元,主要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25.1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8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4.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1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陇川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88.5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38.30万元,主要原因司法职能保障经费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65.6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92%。与上年对比减少138.67万元,主要原因压缩一般公用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83.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61%。主要用于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办案及装备支出

  5.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3.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2%。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9.卫生健康(类)支出45.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1%。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2.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40万元,支出决算为14.17万元,完成预算的55.7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58万元,完成预算的81.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59万元,完成预算的6.76%。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车辆使用少修理少;因人员流动少,接待费支出减少。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减少2.59万元,下降15.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变动0万元,变动率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45万元,下降15.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4万元,下降19.18%。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车辆使用少修理少;因人员流动少,接待费支出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8万元,占95.82%;公务接待费支出0.59万元,占4.1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5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办案办理、办结案件执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0.5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5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业务部门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4.3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2.0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压缩办公一般性消耗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电、邮电及办公耗材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5,538.19万,其中,流动资产3,184.28 万,固定资产194.35万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2,159.56万,无形资产0,其他资产0(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375.3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7.3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5,538.19

3,184.28

194.35

29.89

18.96


145.5


2,159.56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6.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6.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数: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七、预算绩效管理: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八、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九、一般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十、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十一、财政存量资金: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十二、案件审判:案件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

十三、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陇川法院2020年决算公开

 

 
责任编辑:杨瑶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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