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陇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陇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受理不服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人员;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加强领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9.承办其他应由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以来,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为重点,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进展。
1.聚焦主责主业,稳步推进审判工作。2021年,陇川法院共受理案件2947件(旧存121件),新收2826件,其中刑事334件,民事1100件,行政12件,执行1354件,其他26件;已结案件2599件,综合结案率88.19%;各类型案件结案率依次为:刑事案件94.91%,执行案件92.24%,行政案件83.33%,民事案件81.09%。上诉6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95.27%,二审发回重审5件,发回重审率为8.33%,二审改判19件,二审改判率31.66%。陇川法院无久押不决案件,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未结诉讼案件8件。
刑事审判方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34件525人,审结317件,结案率94.91%。在工作中,坚持从严惩处涉毒、走私、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坚决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并不断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2021年,陇川法院被授予州级扫黑除恶集体三等功,两名干警分别被授予省级打击跨境犯罪先进个人、州级扫黑除恶个人三等功。
民事审判方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件,审结892件,结案率81.09%,其中调解结案424件,调撤率67.15%。自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始终,倡导社会诚信友善,审结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141件,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防范化解“民转刑”极端事件发生;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322件,涉案标的金额7847.76万元,重视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树立规则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审判方面,共受理行政案件12件(其中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件),审结10件,结案率83.33%。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21年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均达100%。重视对非诉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通过回函释疑、现场指导、参会调研,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庭外协调,释法说理,原告主动撤诉3件。
执行方面,以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着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54件,执行结案1249件,结案率92.24%,实际执行到位金额6649.77万元。强化信用监督,发布限制消费令829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6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人;加大涉黑涉恶财产刑执行力度,共立案执行33件,执行完毕2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2件,移送执行标的58万元,执行到位36.7万元;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释法明理,督促487件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冻结、划拨、提取734件,资金3368.26万元;挂网拍卖标的物24件,成交额621.62万元。
2.增强党性意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本院紧紧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12字总要求,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一是精心谋划部署,制定方案,明确任务,有序推进。把集中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行政例会)与干警自学有机结合,营造“学党史、筑党情、强党性”浓厚氛围。二是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开展阳光司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开展社区防疫,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进一步强化了为民情怀,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截至目前共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68场次。
3.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打造陇法铁军。把握“四个任务”,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刮骨疗毒,以猛药去疴的决心整治顽瘴痼疾,着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高素质云岭政法铁军。在教育整顿中,本院坚持学习教育贯穿全过程,在学习教育环节,共自行组织全院干警参加集中学习21次,参加干警人数达2189人次。其中,领导干部领学14次,邀请专家授课2次,开展红色教育2次,开展警示教育4次,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1次,推荐3名全省法院先进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陇川法院干警先进事迹6人次。在查纠整改环节和总结提升环节,开展全院集中学习28次,参加人数达2123人次,其中警示教育7次。
4.疫情防控求实效,强化管控抓落实。全力参与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社区网格化管理、乡村振兴挂钩村、隔离酒店、院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成立党员先锋队,在抗疫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警日夜奋战、坚守岗位,不畏艰险、真诚奉献,共投入警力7000余人次,组织发动群众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抗疫情扫码注册登记30000余人次,投入疫情防控保障资金30余万元。
5.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一是2021年,审结偷越国(边)境等跨境犯罪118件285人,判处实刑284人(1件1人撤诉结案),跨境犯罪案件年终结案率、实刑判处率均达到95%以上,通过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法治宣传,发动广大群众共同抵制跨境违法犯罪;强化联动协作,会同相关司法机关共同制定打击妨害国(边)境犯罪的量刑机制,确保依法、准确、高效打击跨境犯罪。为强化国边境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有效遏制新冠疫情境外输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托“互联网+”,有序开展远程立案、远程送达、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在线财产查控等诉讼活动,克服疫情对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疫情期间共网上立案101件、接收跨域立案62件、跨域立案协作41件、网上司法确认27件、电子送达6000余次,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调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308件,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三是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裁判中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指引,积极回应疫情期间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依法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度难关,如张某某等53人诉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通过线上沟通,线下走访,促成53件案件全部当庭履行完毕,在疫情期间营造了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0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7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858.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09.36万元,占总收入的91.9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49.58万元,占总收入的8.05%。与上年1,517.58万元对比,收入增加341.35万元,主要原因是省财政追加了239.84万元化解债务资金和74.91万元办案、装备、疫情防控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833.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7.53万元,占总支出的53.85%;项目支出846.41万元,占总支出的46.1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1,527.92万元对比增加306.03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增加化解债务支出239.84万元和办案、装备、疫情防控经费支出74.91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87.5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8.18万元,主要是行政人员工资、保险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68.2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9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9.3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0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846.4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57.8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化解债务支出239.84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是:工资福利支出243.00万元(其中:法官司法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经费支出180.38万元,聘用书记员人员工资支出62.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7.13万元,主要办理各类案件办公消耗、人员出差费用等支出;化解资本性支出239.84万元;其他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资本性支出36.4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11.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30%。与上年对比增加245.43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化解债务支出239.84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653.8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18%。主要用于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办案及装备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0.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3.卫生健康(类)支出47.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5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62.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9%。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8.67万元,支出决算为14.00万元,完成预算的20.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96万元,完成预算的20.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4万元,完成预算的0.0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车辆使用少修理少;因人员流动少,接待费支出减少。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0.17万元,下降1.2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38万元,增长2.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55万元,下降92.6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车辆使用少修理少;因人员流动少,接待费支出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96万元,占99.69%;公务接待费支出0.04万元,占0.3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9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9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办案办理、办结案件执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业务部门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9.0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6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新招录书记员、辅警7名,机关运行成本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持单位正常运转的费用开支,如: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费、印刷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4893.2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544.46万元,固定资产189.23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2159.56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44.9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1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4893.25 | 2544.46 | 189.23 | 29.01 | 15.32 | 0 | 144.90 | 0 | 2159.56 | 0 | 0 | |
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7.8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因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属于二级预算,预算绩效表已在一级预算单位德宏州人民法院汇总表上公开,故未独立公开预算绩效自评表。
(二)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7)。
(三)因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法院属于二级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附表10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表11)已在一级预算单位德宏州人民法院汇总表上公开,故公开表中无附表10和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数: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七、预算绩效管理: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八、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九、一般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十、专项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十一、财政存量资金: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十二、案件审判:案件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
十三、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