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出十万元罚单,这是为何?
作者:赵丽红  发布时间:2023-06-19 17:53:34 打印 字号: | |

2023年4月,陇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云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隧作出了对云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决定书。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姬某某因被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其工程款,向陇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单价有争议,被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工程单价,隧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该证据中载明了施工的工程单价,原告姬某某提出该证据中载明的工程单价系被告后期添加,被告予以否认,陇川县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该份证据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份证据确实在后期添加了文字,存在变造证据材料的事实。

陇川县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达到胜诉目的,在重要证据原件上擅自添加文字,伪造、变造证据材料,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民事诉讼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的同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对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当依法制裁。于是对云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100000元的罚款决定。

决定作出后,云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驳回了该公司复议申请。

法官提醒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原则,在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以及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勿为了自身利益,伪造、变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对于伪造、变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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